工作简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
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
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北京中心执行主任
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
2016年至2019年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018年至今担任北京市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荣誉称号:
2023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
2022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
2022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结案卷宗“奖
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称号
2020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民事律师“称号
2019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2018年度公益活动”特殊贡献“奖
2018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2018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结案卷宗“奖
2017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2017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结案卷宗“奖
执业领域:
在合同、公司法、刑事辩护等领域深耕十多年,亲自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超500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先后担任过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地铁集团、大唐海外控股(三亚)有限公司、首农集团北京黑六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政集团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恒通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17年至2023年连续七年被评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代理的部分案件:
民商事案件:
1、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投资公司、河北某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代理原告,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2、高某与北京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3、常州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线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涉疫情纠纷案件标的额3000余万元,代理被告,最终认定原告构成违约,支持大部分反诉请求)
4、安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公司,最终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全部600余万元借款本息诉讼请求)
5、北京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儿童康复中心合同纠纷(代理被告提出反诉,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违约,驳回原告全部400余万元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大部分反诉请求)
6、王某某诉崔某某、崔某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案(二审代理上诉人王某某,二审诉讼中出示新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崔某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与崔某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7、侯某某与北京某宾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代理二审,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侯某某设立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资产独立,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8、贾某某、姚某诉芦某某、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代理原告,在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的情形下,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9、颜某某诉南通市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商事仲裁案(代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否认印章真实性的情形下,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10、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教育机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教育政策变化引发的纠纷,法院最终认定该情形属于情势变更)
11、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大部分诉讼请求)
12、景某某诉张某、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被告张某、于某某,在于某某使用个人微信收取公司款项情况下成功让原告撤回起诉)
13、北京某监测技术研究院诉杭州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代理申请人提起仲裁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在被申请人已经接近破产的情形下迫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调解,收回全部货款)
14、瑞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宁都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纠纷(代理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被告解除合同,因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法院认定为解除合同无效)
15、王某诉曹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王某与曹某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股权变更时王某与曹某均未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字,均由他人代签,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代理曹某胜诉)
16、郑某君诉郑某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代理被告郑某林一审、二审均胜诉,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7、某机器人公司诉北京某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某机器人公司,本案法院认定被告交付产品不合格构成违约,在诉讼中利用替代交易等方法主张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价三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18、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吕某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二审上诉,在一审法院认定出租合同无效并判决补充200万元装修损失下,二审中提供新证据,法院最终认为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装修费诉讼主体存疑,发回重审)
19、安某某诉北京某药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被告某药业公司,二审中某药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安某某夫妻使用个人银行账号为某药业公司进行结算,导致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安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20、吴某诉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在吴某与陆某就解除买卖合同达成口头一致但没有签署书面解除合同,也没有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形下,法院认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被认定为一房二卖)
21、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二审,该案一审认定被告构成违约但因原告举证不利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二审上诉人提供新证据,法院改判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表明仅证明构成违约不足以达到诉讼目的,还必须提供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
22、原告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该案代理人认为属于名为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纠纷,且代理人从其他案件中发现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涉嫌高利转贷,最终迫使原告以极低利息与被告和解结案)
23、李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涉及军产房买卖,房屋买卖多年房产增值巨大,虽经法院判决认定无法履行解除合同,但法院认定出售一方对房产无法完成交易承担70%的责任)
24、杨某某诉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该案系被告因房价上涨不同意出售房产,要求解除合同,最终在房价涨幅巨大情形下,法院判决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5、杨某诉鲜某赠与合同纠纷(代理被告,该案经过多年审理均认定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代理人介入后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26、张某诉薛某及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该案件是张某丈夫薛某因欠唐某某债务无力偿还,薛某在未征求其妻张某同意的情形下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法院认定该行为虽为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有效,需继续履行合同)
27、王某某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王某某,在仅有汇款转账记录,甚至没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借条、且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的情况下,指导当事人通过报警、向他人发送信息印证等方式使得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借款成立)
刑事案件:
1、杜某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副处级领导,代理后成功将挪用公款罪去除,并认定成立重大立功)
2、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为大型央企总监,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亦相应减少)
3、于某盗窃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孙某某诈骗罪(涉案400多万元,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5、申某某诈骗罪(诈骗100万元在已经批准逮捕情形下,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6、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检察院已经提审并告知将批准逮捕情况下,代理后成功取保,并最终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7、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已经批准逮捕的情形下,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8、牛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害人死亡,辩护人认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定性存在巨大争议,最终被从轻判处5年有期徒刑)
9、李某故意杀人罪(代理被害人崔某家人,最终在检察院阶段将涉嫌罪名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10、刘某盗窃罪(将盗窃物品价值由30多万变更为盗窃建筑废料2.6万元,从轻判处1年5个月有期徒刑)
11、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罪(成功取保并被判处缓刑)
12、孙某非法经营罪(取保后,经检察院听证后,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13、李某某等三人敲诈勒索罪(本案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认为罪与非罪存在巨大争议,最终在检察院建议量刑10-12年的情况下,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
14、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被告人等人以“手淫”等方式提供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存疑,虽最终没有无罪判决,但为被告争取了从轻处罚的空间)
15、胡某等人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以“仙人跳”等方式敲诈他人多起,最终仅认定一起并被从轻处罚)
16、王某某诈骗罪(该案在检察机关已经起诉并移送法院的情形下,经辩护人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让检察机关减少起诉金额,重新起诉,并最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17、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以向被害人家人朋友发送不雅视频图片方式要挟被害人继续裸聊,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最终成功取保并被判处缓刑)
18、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取保后,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19、张某等二人强奸罪(具有轮奸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10-12年,最终从轻判处4年有期徒刑,法庭上辩护人在被害人没有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成功说服被害人当庭谅解了被告人,同时在起诉时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形下,被法院认定构成自首)
20、王某某强制猥亵妇女罪(检察院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21、洪某某强奸罪(成功取保后,最终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决定)
参与的部分社会活动:
1、自2017年以来为朝阳区东坝乡超过五个社区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授课超过50场;
2、曾定期为司法部下属《法制网》社会热点问题提供律师点评;
3、曾作为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益律师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多年;
4、曾作为特邀嘉宾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栏目,点评社会热点问题;
5、2016年9月14日就“女孩牵老人过马路溺亡,被救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热点话题接受法制网专访;
6、2015年12月4日就“地铁妈妈哺乳敲随手拍侵权警钟”热点话题接受法制网专访;
7、2015年10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辩论赛评委;
8、2015年9月9日就“工作超十年临聘教师遭解聘让谁蒙羞?”接受法制网专访;
9、2015年8月17日作为特邀嘉宾做客央视《奋斗》节目;
10、2013年7月6日接受《中国经济导报》“70年房产权到期后会怎样”热点问题专访;
11、2012年10月11日接受《医师报》“怀孕不能值夜班女医生被医院劝辞”话题新闻专访;
12、2012年7月24日接受《新京报》“北京货车超载压塌大桥司机车主被判赔1556万元”新闻专访,后被网易、新浪、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首页转载报道;
13、2012年5月24日接受《医师报》“医生私签协议造成损害后果医院能否免责”话题新闻采访。
姚志明律师十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并形成了以姚志明律师为核心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能够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